【案件信息】
吴先生从事某科技领域数十年,是行业知名技术专家,20年前创立乘风公司(化名),公司业绩快速占据行业领先地位。
度过艰辛创业期后,吴先生在45岁那一年与刘女士步入婚姻。随着女儿的出生,吴先生选择退居幕后,将名下乘风公司80%股权变更至刘女士名下,并由刘女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,负责经营管理。
然而婚姻生活并不如意,刘女士很少承担家庭职责,经常将女儿甩手留给吴先生后玩消失,而自从在公司“上位”后,刘女士屡屡向亲属公司高价采购原料、通过亲属公司倒卖乘风公司产品取得利差的现象。
吴先生无法接受刘女士的所作所为,决定起诉离婚。双方对离婚没有任何争议,但各自都强烈主张获得乘风公司股权,一场激烈的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开始了。
【客户诉求】
齐家接受吴先生的委托,提供离婚和股权综合法律服务。吴先生对齐家提出的要求只有一点:拿回乘风公司控制权。
【案件难度】
刘女士提出,过去4年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,为公司实现持续盈利,这就是她获得公司控制权最有力的证明,由其继续管理公司,有利于公司稳定发展,如改由吴先生管理,无法避免地对公司稳定局面发生冲击,不利于公司。因此,我方说服法官认可改由吴先生接管更有利于公司发展存在不小难度。
【代理策略】
齐家律师通过案情整理,向法院提供对比表,论证乘风公司股权应由吴先生取得:
对比项目 | 吴先生 | 刘女士 |
公司发展进程参与度 | 创立公司,实现“从0到1,从1到100”发展历程 | 以财务总监身份中途入职 |
对企业的引领作用 | 技术专家,具备行业号召力 | 仅有财务工作经验 |
刘女士接管后,企业经营决策实际情况 | 以顾问方式参与股东会,并作出决策性意见 | 重大的产品研发、市场战略决策服从吴先生意见 |
其他股东、高管意见 | 欢迎吴先生回归 | 反对刘女士继续管理公司 |
不宜取得股权因素 | 无 |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|
【案件结果】
一审判决乘风公司股权由吴先生所有,刘女士不服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通过强制执行,公司股权变更回吴先生名下。
【客户反馈】
通过股权合作,吴先生与齐家达成高度信任,齐家自此成为乘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,以及吴先生私人顾问。吴先生多次表示“事情交给齐家,就一个字‘妥’!”。
【律师说法】
夫妻一方的股权投资,属于共同财产,离婚时双方均要求获得股权的,法律重点考察哪一方取得股权更有利于公司经营稳定和良好发展。本案通过律师专业的代理工作,很好地展现吴先生持股对公司的突出价值,最终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吴先生,在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大获全胜。